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日期:2009-05-25 17:00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和有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监督、考核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办公室的职责: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研究提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组织编制和修订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监察室的职责: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活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政治处的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对局机关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关于组织机构方面的信息。

局机关各处室的职责: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按照有关要求,在做好保密审核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准确地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受理涉及本处室职责的公开信息申请和咨询;做好信息公开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名单应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当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新的联络员名单告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领导成员及分工、办公地点、联系电话、人事信息;

(二)规范文件:规范性文件;

(三)预算决算:预算、决算报告;

(四)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信息公告;

(五)行政执法: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分解;

  (六)办事规程;

(七)工作动态;

      (八)其他信息: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本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第九条及第十条之外的本局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并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本局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厦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三)厦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报批后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再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开;局机关各处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报批后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再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各处室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事项;

(二)局机关各处室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局机关各处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与有关行政机关做好沟通和确认;

(四)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局领导分工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信息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六)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局机关各处室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可以授权经办处室审核批准;属于重要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产生时间,一般为单位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和更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公开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信息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备注(文号)、索引号等内容。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审核后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信息公开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告知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属于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天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的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局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有关人员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能够直接回复的,应当直接回复;不能直接回复的,送有关处室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一般为12个工作日),相关处室需将办理意见上报至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局机关各处室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自身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回复内容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反馈给信息公开办公室;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反馈给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经申请人要求,本局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满足的,本局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局效能办负责建立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视过错情形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局对局机关各处室的绩效考评范围,考评内容主要为:

(一)组织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情况;

(二)建立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情况;

(三)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按照依申请公开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妥善处理涉及本处室职责的公开信息咨询和申请;

(五)其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活动,明确社会评议的内容、程序、形式,公布社会评议的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群众举报投诉的调查工作,具体承担对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处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察室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处理,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本条第一款和《厦门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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