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中共厦门市委文明办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城执规〔20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满足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需求,提升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品质,规范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中共厦门市委文明办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0日

  厦门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满足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需求,提升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品质,规范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装立面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厦门市关于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厦门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是指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非移动式广告设施。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的设施,单位内部的宣传栏、利用夜景工程灯光秀发布公益广告的等不属于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以及公路城市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环保原则。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形式应当美观,与周边环境融合,不影响市容观瞻,不破坏园林绿化,定期维护更新,避免褪色、破损、被覆盖等情况。围挡、围墙原则上只设置公益广告,且版面设计宜协调、美观,不得随意张挂条幅、标语类公益广告设施。

  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按照“谁设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履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职责。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执法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牵头,成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执法局),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推进工作落实;加强阵地建设,科学规划全市公益广告空间布局,全面规范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公园广场、社区小区等公益广告设置,精心打造一批示范街、示范路、示范点;健全保障机制,完善公益广告政策法规,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督查考评;设立公益广告宣传专项资金,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阵地建设和制作发布等工作。

  市、区宣传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市、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主阵地宣传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对其所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督促设置人限期改正;指导重大节庆城市氛围营造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统筹重点区域(城市重点景观片区、重要公共建筑、商业中心、大型旅游会展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城市重点活动场所,以及主要道路、铁路沿线、滨水景观带等区域)、重要节点和重要部位等主阵地宣传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区文明办负责统筹编制市、区文明创建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文明创建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的,督促设置人限期整改。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审核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督促设置人限期改正;指导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管理和维护,坚决制止违规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现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设置人限期整改,逾期依法强制拆除。

  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和导则的修订工作,并应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作为专门篇章纳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整体规划统筹;参与协助审核主阵地宣传、文明创建类宣传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协调景观小品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其管养道路上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以及利用公交场站、候车亭等设施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在建工地围挡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牵头研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和行业部门用于临时宣传的固定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负责统筹临时宣传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设置、发布和管理。

  各相关单位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进行设置管理。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

  主阵地宣传、文明创建类宣传和行业部门宣传等在编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严格执行《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厦门市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和相关原则精神。城市重要门户地区和重要节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立面,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应规划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五、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

  (一)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职责划分。市执法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临时大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临时小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备案。

  区城管局负责本辖区临时大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临时小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二)市执法局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征求市资源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研究同意后,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实施。需要上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应及时上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后,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实施。

  (三)区城管局应牵头组织辖区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建设、交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研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执法局,经研究同意后,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实施。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豁免。以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免于办理许可:

  1.在城市道路红线外,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非电子显示类的小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2.以在建工地围挡、储备用地围墙为载体的非电子显示类临时性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以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不得设置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设区内,城管执法、市政园林、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运营安全

  (一)设置人是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应当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

  (二)城管执法、市政园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等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能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应立即消除,并通知设置人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

  (三)重要活动、重大节庆、极端天气等期间,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巡查和检查,确保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安全。

  七、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事宜

  (一)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所需经费应编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地块范围如遇到政府行为需征用的,设置单位应无偿拆除。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0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