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城执规〔2024〕1号

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大队、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城管执法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指导意见。

  特此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9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修正)》),明确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引导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规范发展,提升城市市容景观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廉洁高效”的原则,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规范、公正、高效、便民地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

  二、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办法(2024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严格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审批。

  三、许可内容及类型

  (一)许可内容

  1.设置人

  2.设置位置

  3.设置形式

  4.设置规格

  5.设置载体

  6.设施性质(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

  7.许可有效期限

  (二)许可类型及有效期限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初次申请)的行政许可

  属于下列情形且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为最长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许可有效期限应当与公共资源出让或者场地、场所的使用期限相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上述期限,不属于以下情形的但符合许可条件的,首次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的权属人为单一业主且业主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或业主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但场地属于不可出让(转让)或限期出让(转让)且设置期限在限制期内,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的;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权属人为非单一业主,设置人经所有业主同意或经设置场地或者场所全部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组织同意,依法取得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的;

  (3)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的;

  (4)利用国有资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的;

  (5)经审核确定不存在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争议或纠纷可能性的其他情形。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延续)的行政许可

  (1)符合准予许可条件的,延期许可的有效期限依照《办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2)户外广告设施到达设计使用年限,经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安全检测和评估,评估合格可继续使用的,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评估可继续使用年限;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变更)的行政许可:按照申办初次申请的规定执行;

  4.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最长三十日;

  5.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最长三十日。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范围的户外广告设施,编制期间原户外广告设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导则、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

  (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材料和报送方式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初次申请、变更)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含设施样件图: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2.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设置大型电子显示装置的,结构设计图应当包含具备感知功能的安全预警系统;户外广告设施实际设置未满二年的,应当提交结构设计图以及户外广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无需提供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户外广告设施已实际设置满二年的,应当提交结构设计图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无需提供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4.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延续)的行政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含设施样件图: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2.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3.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过期的,申请人需重新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4.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设置满二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延续时提交)。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含设施样件图: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2.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3.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五)其他要求

  按照上级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上述相关申请材料在厦门市电子证照平台可调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民措施的,应及时增减申请材料,修订完善格式文书和示范文本。所有申请材料应按照许可标准化事项目录“五级十五同”原则,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中进行更新和公布。

  (六)报送方式

  根据“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相关事项办事指南要求,向政务服务中心广告审批窗口或通过官方网站,报送纸质版本或电子版本申请材料。

  六、审批流程及时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由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办理,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法定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法定期限为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应符合上级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具体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相关事项办事指南为准。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初次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流程

  1.受理。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预审或者对网上申请的事项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审。一是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申请事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四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并联开展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审批系统流转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知现场勘察人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现场勘察。审查人员综合材料审查、现场勘察、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初步意见。

  3.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遇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业务部门应及时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如需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研究的,应及时召开联席会集体研究。广告审批窗口应根据重大业务集体会审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同一申请人,一次性申请15个以上(含15个)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

  (2)严控区单板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特色区单板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活力区单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

  (3)承办人员对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符合广告规划存疑的或有争议的;以及其他处理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共识的;

  (4)需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4.决定和发证。窗口首席代表复核后或根据局重大业务会审会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对予以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按规定将许可信息上传到电子证照、信用信息、信息公开、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不予以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延续)的行政许可流程

  1.受理。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预审或者对网上申请的事项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或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初步意见。

  3.决定和发证。窗口首席代表复核后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对予以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按规定将许可信息上传到电子证照、信用信息、信息公开、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不予以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流程

  1.受理。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预审或者对网上申请的事项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或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初步意见。

  3.决定和发证。窗口首席代表复核后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对予以许可的,核发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按规定将许可信息推送到电子证照、信用信息、信息公开、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不予以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四)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流程

  1.受理。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预审或者对网上申请的事项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或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备案登记。受理后当场办结,由窗口首席代表进行备案登记,提出设置指导意见,按规定将备案信息推送到电子证照、信息公开、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等平台。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特殊情形的审批

  1.下列符合规划的情形,可以直接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已取得《建筑外立面整修许可》的整修工程,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广告审批窗口核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建筑外立面整修许可》,广告设施设置规格、数量、类型明确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外立面整修许可》核准内容的;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格、数量、类型符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详细规划或实施方案要求的;

  (3)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变更许可,仅变更设置人的;

  2.许可期满,户外广告设施仍未完成设置的,不再办理延期许可;确需继续设置的,按照新设置重新办理许可。

  (六)审批流程中,某一流程无法满足进入下一流程条件,由广告审批窗口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七)许可及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救济

  1.广告审批窗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广告审批窗口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做好登记、复核工作。可能涉及多方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前在显著位置公示拟设置和申报户外广告许可等情况。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广告审批窗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区广告业务处(科)室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广告审批窗口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

  3.广告审批窗口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市、区主管部门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由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由市、区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作出决定后,依法送达申请人,收回许可证书并通过本局官网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市、区主管部门注销由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广告审批窗口应拟制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按原审批层级报批同意后,依法送达申请人,收回许可证书并通过本局官网向社会公告。

  八、其他事项

  (一)许可证的编制与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厦门市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备案登记表由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分别编号,许可证以纸质证书形式颁发,备案表以书面证明或电子证照形式确认。统一编号格式,市级编号为:厦城广审字(XXXX)XX号,厦城广审临字(XXXX)XX号,厦城广备字(XXXX)XX号;区级编号为:厦X城广审字(XXXX)XX号,厦X城广审临字(XXXX)XX号,厦X城广备字(XXXX)XX号。

  (二)申请表填写和许可证发放

  1.申请表填写、许可证发放,原则上“一处、一申请、一证、一号”,即“一个广告设施对应一份申请表、一份许可证、一个许可证号”。

  2.对批量申请(2个及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需满足广告设施性质、形式、规格均相同等条件,以方位为单位合并填写申请表,可以附列表说明设置地点,一份申请表对应不超过 15份许可证。

  3.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和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原则上实行“一活动一申请”,以一项活动为单位合并填写申请表,可以附列表说明设置地点,一份申请表对应不超15份临时许可证和 50份备案。

  (三)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公共资源配置的规定公开出让后,按程序许可审批。

  九、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