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54-01-2019-010 主题分类 财政预算决算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9 15:10
字号: 分享:

  厦城执〔2019〕37号

  

各处(室)、大队、办: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变更、解除执行,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拟订

  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年度计划、部门预算,并具备以下一项或数项依据:

  (一)业务委托函;

  (二)中标通知书;

  (三)局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四)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的制度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六条  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订立、谈判、呈批、资料收集等工作,并指定专人经办。

  第七条  合同呈批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的依据;(2)合同标的物;(3)合同时限;(4)成果要求;(5)计费依据;(6)合同费用;(7)保证金约定;(8)款项支付;(9)应当呈报的其他内容。涉及相关附件的,应一并呈批。

  第八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  订立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处理合同争议,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和报批

  第十条  合同呈批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填写《合同(协议)会签单》连同合同文稿送审。合同审核实行部门联审,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合同内容;法规处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办公室(计财处)负责审核资金是否有预算安排。部门审核后,由承办部门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签订按以下原则实行: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订;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业务局领导签订;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法定代表人委托部门领导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按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变更或解除报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应及时归档。合同文本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办公室(计财处)编号留存2份;办公室(计财处)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归档合同档案按一合同一档的原则管理,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归入最初订立的合同进行管理。

  承办部门及经办人是合同归档的责任人,各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本部门采购项目建档立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采购项目按“一项目一档”移交局采购办。档案应完整,包括年度采购计划、部门采购申请、局领导相关批示、评审会议记录、各类合同及合同会签单、采购完成后的验收报告等。

  局采购办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含合同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定期接受需求部门的采购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合同相关资料需要内部移交的,移交人应制作清单,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名移交。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对每份合同至少指派一名监管人。监管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合同执行中的纠纷,并提出纠纷处理方案。

  (二)定期检查、记录、报告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

  (三)制止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督促对方及时改正并履行合同约定。

  (四)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属对方当事人向本局支付款项的合同,监管人应跟踪对方当事人的支付情况。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在合同约定付款前提前告知办公室(计财处),并启动付款程序。

  合同承办处室应在合同约定付款前,完成合同约定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反馈在付款审批表中,明确是否符合付款或退款条件、是否需要扣减款项及扣减金额提出明确意见,并附相关依据。

  办公室(计财处)对合同承办处室提出的意见以及合同成果归档情况进行复核,审核累计付款情况、合同金额、请款金额等,经审批同意支付合同款项的,款项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支付到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合同未约定帐户的,由乙方书面提供收款账户。款项实际收取主体必须与合同乙方一致。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规定且合同条款未约定的,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等手续为准。

  各业务处室应将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提交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后存档。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处室牵头处理,涉及多个处室的,其他处室意见统一汇合到合同承办处室。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遵循依法、有理、有据、协商的原则处理。属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纠纷的,合同监管人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决策;属本局的原因引起纠纷的,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合同纠纷处理中,各部门应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需要法律援助的,可提请局法律顾问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以及已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和判决书视为合同,按本制度的规定存档、移交、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处室应依法、依合同约定处理。涉及诉讼的,由法规处牵头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考评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1.合同会签单

  2.合同审批与签订流程图

  3.合同管理主要风险和关键控制矩阵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祥岭路516-518 TEL:0592-5051946 邮编:361002 Copyright © 2004-2008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10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36号闽ICP备1502635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