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54-01-2019-012 主题分类 财政预算决算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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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城执〔2019〕39号

  

各处(室)、大队、办: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但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局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者停收。

  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征缴程序。各部门到办公室(计财处)领取《非税收入缴款书》;根据《处罚决定书》在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交当事人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票据开具部门应负责跟踪所开具《缴款书》的缴交情况。

  第八条  票据开具部门应当按月就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应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的金额一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非税收入年度执收计划由各大队提出建议数,报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计财处)汇总本局非税收入年度执收计划,经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上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非税收入执收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调整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计财处)设置票据管理人员,管理非税收入票据,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登记和销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定期向财政部门领购非税收入票据。执收部门要指定专人到办公室(计财处)领取票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保证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办公室(计财处)。

  第十四条  执收部门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局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执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管理台帐制度,自觉接受本局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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