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51-03-2023-01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内容概述: 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4月份第5期)
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4月份第5期)
发布时间:2023-05-0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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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案件登记表(4月份)

  序号

  案号(决定书编号)

  当事人

  处罚事由

  处理决定

  处罚日期

  备注

  1

  厦城执法〔2023〕141号

  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3500元

  2023.4.28

 

  2

  厦城执法〔2023〕142号

  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23.4.28

 

  3

  厦城执法〔2023〕143号

  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023.4.28

 

  4

  厦城执法〔2023〕144号

  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23.4.28

 

  5

  厦城执法〔2023〕145号

  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023.4.28

 

  6

  厦城执法〔2023〕146号

  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023.4.28

 

  7

  厦城执法〔2023〕147号

  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5000元

  2023.4.28

 

  8

  厦城执法〔2023〕148号

  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023.4.28

 

  9

  厦城执法〔2023〕149号

  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5000元

  2023.4.28

 

  10

  厦城执法〔2023〕150号

  天成华瑞装饰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5000元

  2023.4.28

 

  11

  厦城执法〔2023〕151号

  福建省鑫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9000元

  2023.4.28

 

  12

  厦城执法〔2023〕152号

  福建省鑫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擅自于禁止时间段(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经营、作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5000元

  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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