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法律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执法局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一证一码”管理的通知 |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一证一码”管理的通知
设置人,各区城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大队、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创新户外广告设施“一证一码”监管模式,实现许可与监管的数据共享和无缝对接,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3月1日起对许可(备案)的户外广告设施实施“一证一码”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规范二维码标识的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二维码标识的创建和维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户外广告许可(备案)信息的录入、更新和二维码标识的生成、下载、发放管理工作。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二维码标识按照一个广告设施对应一个许可证生成一个二维码;备案的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一活动一码”创建。户外广告二维码标识应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厦门市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登记表》一并送达至设置人。
二、规范二维码标识的应用
户外广告设施二维码标识应统一标示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作为户外广告信息的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维码标识的大小和材质可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和形式而定,原则上不得小于10CM×10CM,应保证材料不易变形、脱落,清晰便于识读。
三、加强日常执法监管
各基层执法人员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管,通过微信扫码功能读取广告信息,督促设置人落实日常维护和保养职责,按照规定申报延期许可或拆除广告设施,对于逾期未申报的或未拆除的,依法依规查处。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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