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33-13-2021-010 主题分类 三项制度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厦城执〔2021〕92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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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公安局印发

关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研究制定《关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公安局

关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厦门、区两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报备同级人民检察院。

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其中至少含1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核实情况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请示层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请示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涉嫌犯罪人员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等。

(三)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行政案件调查中获取的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当附有涉案物品清单,经检验或者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附有专业机构的检验或者鉴定意见,已按照规定处理的涉案物品应当说明处理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当场登记并在接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回执上的签收日期视为公安机关受理起始时间。移送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补充完善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依法批转至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机关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以及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询可能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报送提出检察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立案、撤案、审查批捕、起诉、判决情况及时反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章 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相关信息录入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敏感、疑难案件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主动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回复。

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的司法协作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提出需要协商或解决问题的单位提议或组织召开,共同协商、研究或联合部署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共识或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执法办案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共同建立合作培训机制。可共同举办或互邀对方参加己方举办的相关业务学习培训、互派业务专家为对方作专题业务讲座等,不断提升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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