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52-2019-001 主题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厦城执〔2019〕11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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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厦城执〔2019〕11号

  各处(室)、大队、办: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我局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执行厦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三条 局工作的准则是,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也可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如遇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局领导协商决定。

  第六条 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

  第七条 领导班子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局领导,安排和处理本局日常政务工作。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各大队、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主官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工作,对局领导班子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本局有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职。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工作;要增强大局意识、协同意识,精诚团结、协调互助、密切配合,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好全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一条 全局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依法办事、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执法队伍,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严格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侨等重要事项,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健全我局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六条 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制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须经过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和决定,需报请局党组审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先行牵头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 局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抓督办,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本局各项决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局专题会议和局重大业务(案件)会审会议。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各单位汇报交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局领导通报点评重要事项,部署全局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局工作中特别重大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参加,办公室主任全程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局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工作情况;

  (二)讨论决定拟以本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各区执法局、本局各单位请示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修改代市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本局重大活动部署,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工作方案计划等;

  (六)讨论决定本局预算管理、财务支出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一是年度预算编制报告、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计划和预算经费绩效评估,二是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增项目,以及分管财务局领导认为应报请集体研究的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三是大宗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固定资产的年度采购计划,四是不进入政府采购网进行招标采购的预算经费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的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分管业务局领导认为应报请集体研究的预算经费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的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合同内容等事项,五是大宗国有资产(单项资产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的处置,六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

  (七)讨论决定本局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议题收集情况,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局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工作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本局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局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三条 局重大业务(案件)会审会议由局重大业务(案件)会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会审;

  (二)讨论决定拟以本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重大业务(案件)会审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 议题发起。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经办单位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定;其中属特别重大事项须报局务会议讨论的,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长审定。

  提请局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经办单位提出,报局领导审定。能以专题会议形式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提请局重大业务(案件)会审会议讨论的议题,属于重大执法案件会审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非案件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会审,由业务经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织。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单位牵头起草。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会议材料经局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方可印发,原则上于会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局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分管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备办公室,不得无故缺席或随意找人替会。如对议题安排有意见或建议的,应在会前提出。

  局专题会议、局重大业务(案件)会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发起单位负责。局专题会议须提前报备办公室。局重大业务(案件)会审会议可结合局长办公会议安排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纪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分管领导会签,局长签发。局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发。各单位受局领导委托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局重大业务(案件)会审会议由议题发起单位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议定事项落实。局各单位要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严格对照会议议定事项和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做好指导、检查和督促。办公室负责将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纳入政务督办,确保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纪律要求。局各类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会前要做足准备,充分酝酿成熟,重在解决问题,议题时间设定要力求准确,提高效率和质量;会中严格按议程进行,严肃会风会纪,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后要严格保守会议秘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涉密及敏感材料会后收回;会议议定事项须抓紧落实,不得以等待会议纪要印发为由,拖延观望;局会议纪要内容须严格执行,但不得以会议纪要替代正式行文,以纪要内容替代正式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其它办会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会议办会工作的通知》(厦城执〔2018〕84号)执行。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条 上级和外单位发送我局的各类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接收、登记、派发。各单位不得自行接收、办理上级和外单位发送我局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一)签收、登记、初审。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建立台账;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拟办。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拟办意见。属阅知性公文的,确定传阅范围;属批办性公文的,根据局内部分工和局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厦门市委、市政府来文、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来文、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件以及其它单位交办、转办、上报的重大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情况紧急的办件,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直接送承办单位。

  (三)批办。局领导根据来文内容,对办公室拟办意见进行审批,签署明确意见和日期。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以圈阅或署名方式作出批示的,视为同意拟办意见。

  (四)传阅。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送承办单位办理,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承办。各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要严格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讲求办文时效和质量。单位负责人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对上报局领导的办文办件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办文质量。对批办要求有疑义的,报审批局领导同意后,退回办公室;未取得审批局领导同意之前,不得暂停或搁置办件的办理工作。办件主办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确保办理成效。

  (六)催办、答复。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了解重要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重要公文办理结果须报局领导同意,需对外行文的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局属单位向局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行文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报办公室,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局领导要求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提交局领导的请示、报告,一律采用内部呈报件形式。请示、报告的事项涉及其它单位职权的,应提前协商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四条 局公文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拟制和发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厦城执〔2018〕65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局领导签发。其中:上行文、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文件和涉及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处理、重大政策出台或调整的,由局长签发;涉及多位局领导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局领导联合会签后报局长签发;其它日常公文、平行文、下行文由局分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由我局主导的联合发文,拟稿单位负责送相关部门会签;我局参与的联合发文,具体业务经办单位负责局内部审核、送签和发文用印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局各单位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和简报,一律不发。除局办公室外,不得以机关处(室)、大队名义对外行文。挂靠本局的协调议事机构,不得向局机关处(室)、大队发布指示性文件。

  第八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执法、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九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出台的政策措施,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政策性文件,要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四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和具体业务承办处室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各单位要重视群众和社会反应,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第九章  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报告办理情况;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上述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按时报告、反馈。

  第四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政策法规处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局各单位和各区执法局的意见、建议,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四条 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对于重大舆情,执法教育处要牵头加强收集,迅速反应、妥善处置,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四十五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六条 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强化“马上就办”,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单位和岗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提高全局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七条 加强局政务督办和执法督查工作。严格按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厦城执〔2017〕108号)和《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厦城执〔2017〕534 号)执行。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布涉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决定出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尚未正式决定或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局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发布。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超越岗位权限的事项,必须逐级请示、报告,不得越级汇报、越权处置;

  (二)上级交办的事项,下级需按上级要求抓好落实;下级请示的事项,上级应及时答复;

  (三)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中需上级支持、协调的事项,应及时提出请求,并主动跟进,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四)发生重大事件、各种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

  (五)受委派参加外部会议,会后应逐级报告会议情况;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会议材料应送办公室留档。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请休假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局长请休假或离厦外出,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市长批准后方可休假或出行;其他局领导请休假或离厦外出,须报局长批准,并向市府办报备;各单位负责人请休假或离厦外出,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其他人员请休假或离厦外出,处级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科级以下人员须逐级报批,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执行同岗替代制度,岗位A角和B角原则上不同时请休假或离厦外出,确保相关工作不断档。

  第五十一条 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制度,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使用、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也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21日印发的《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厦城执〔2012〕71号)、2017年4月17日印发的《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处理试行办法(试行)》(厦城执〔2017〕132号)、2017年5月16日印发的《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会议制度》(厦城执〔2017〕164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区执法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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