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督察大队: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司监〔2020〕8号)要求,现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确保有关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1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依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0〕128号)和《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司监〔2020〕8号)要求,现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审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堵点”“痛点”,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协同推进,宽进严管。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坚持分步推进,循序渐进。根据审批工作实际分步推进,以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为试点,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确保依法有序、安全平稳,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本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场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本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时,本局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本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目录清单
积极深化我市“减证便民”工作成果,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工作流程
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本局官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加强核查监管
1.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在线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督察大队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四)健全诚信机制
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广告设置管理处应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失信惩戒清单以及守信和失信行为认定、信用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五)强化风险防范
1.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本局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适用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指导检查
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对本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工作,及时回应、解决问题。广告设置管理处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三)全面总结提升
广告设置管理处要掌握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可随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交流、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附件:1.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申请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4.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附件1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7703834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厦门市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二)证明事项名称
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四)证明的内容
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符合法定条件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并向本局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市执法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申请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无不良记录且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缺省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批文材料( );
2.缺省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许可批文材料( );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信用查询、证照调阅、现场调查等方式。
(六)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执法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局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由广告设置管理处、督察大队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查询或核查。对同一申请人经过3次申请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后,未发现不实承诺的,可免于核查,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由督察大队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由广告设置管理处(审批窗口)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广告设置管理处通过“信用平台”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由督察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三)监督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申请事项,广告设置管理处应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在本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广告设置管理处(审批窗口)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通知督察大队,由督察大队进行后续查处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广告审批窗口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对该申请人办理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将核实情况通知督察大队。督察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信息,7日内报市局执法协调处,记入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