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4-51-01-2022-002 | 主题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执法局 | 文 号 | 厦城执〔2022〕76号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行为若干准则的通知 |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行为
若干准则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市局各处室、大队、办,中心:
为建设一支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时代城管执法队伍,为厦门创文明典范城市起表率作用,杜绝不文明执法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福建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暂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行为若干准则(以下简称职务行为若干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非编、非执法的所有在职人员均参照执行。让职务行为若干准则成为每位城管人的行为规范。
二、市、区局督察督办部门,按照《巩固深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2022年工作要点》,结合督察督办任务及相关工作,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职务行为若干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市局督查处、督察大队、各区局采取“发现一起、核查一起、通报一起”的工作程序,在城管执法部门内部开展职务行为若干准则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
(一)日常督察。市局督察大队、各区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职务行为若干准则的行为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督查处。
(二)重点督察。与职务行为若干准则相关的重点件、紧急舆情件由市局督查处统一派发,市局督察大队或各区局组织核查,当日(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向市局督查处报送核查结果。
(三)督察通报及结果应用。市局督查处收到核查报告,按行政程序拟制内部通报在全系统通报。当年内同一人被通报两次的,需在本部门公开检讨;同一人被通报三次以上,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违反十项基本准则,造成不良后果、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继续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行为若干准则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职务行为若干准则
一、仪表端正。执勤上岗时,按规定着装、戴帽和佩戴标识,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女性不得染发、烫发,不得披头散发,应当将长发扎起;男性不得蓄胡须。
二、装备严整。执勤上岗时,按规定佩带装备、携带现场执法所需文书;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三、言语文明。工作用语规范、文明,不得使用污言秽语或不文明用语及文字,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不得使用轻蔑、歧视、训斥、侮辱、讽刺以及威胁性语言。
四、举止得当。工作期间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五、行动迅速。接到处置指令(如应急处置、即时性处置等其他指令),按规定时间迅速到达现场,不得故意拖延,贻误处置时机。
六、执法规范。实施调查、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在进入执法现场前开启执法记录仪,按规定执法并记录执法全过程;执法结束后及时将数据导出保存,不得删改、外传执法过程音像资料原始记录。
七、宽严相济。实施行政行为时,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倡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坚决避免与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公共场合下发生正面冲突,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恪守纪律。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得酒后执勤、值班、驾驶车辆,严禁酗酒;不得参与赌博和迷信活动。
九、保守秘密。工作期间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为行政执法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十、廉洁自律。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行政执法相对人吃请、收受礼品或礼金等。
抄送:省住建厅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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