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4-52-2022-006 | 主题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执法局 | 文 号 | 厦城执〔2022〕99号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做好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通知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做好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局,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各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及港口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下称建设工地)噪声污染情况监测,提升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设施安装。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行政处罚。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实施范围、设置主体和实施时间
(一)实施范围和设置主体。在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区域),所有达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基础设施及水利设施等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噪声监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设在厦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下称“运管服”平台)联网。
(二)实施时间。上述区域范围内既有在建建设工地要求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监测设备安装及数据上传;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地则要求在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后,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将对未完成监测设备安装及数据上传的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监测设备功能要求
噪声自动监测设备要具备噪声实时监测及发布功能(其他拓展功能不做硬性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配置),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监测数据需连续24小时监测,监测设备测量范围30dB-130dB,分辨率1-0.1dB;监测数据要符合“运管服”平台的数据接口标准,并能实时上传至“运管服”平台。
四、设备安装要求
“噪声监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合理设置监测点位,建设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网络运营商)应主动对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0592-5379352),将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按规定接入“运管服”平台,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出具相关工程项目完工证明后,方可拆除噪声自动监测设施。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后,“噪声监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工地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监测数据至“运管服”平台。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安装符合要求设备的,建设单位要立即对接“运管服”平台运维单位做好监测数据接入工作;已经安装但设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的,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改造并上传数据。
(二)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监测设备及其相应数据传输安全。要督促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网络运营商严格按照《接口标准》和服务协议内容开展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维护自检机制,并有义务监督和保障现场监测设备的稳定、安全使用。建设单位可向电信、移动、广电、联通等网络运营商及相关企业以设备租赁或一次性采购方式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单位应将噪声自动监测等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委托施工单位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落实相关措施的,要按规定专项列支相关费用,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督促指导“噪声监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监测设备的安装及数据接入工作,对未接入“运管服”平台的建设工地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机构要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和巡查,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20日印发
主办单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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