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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规划委、市执法局联合制定,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罚细则》)文已出台,现针对该文的有关情况进行政策解析:
一、对于“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要求的。其实,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增容”,对于违规增容的,我市的处罚是比较重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151号)及《厦门是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的规定处理,目的就是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从源头上,彻底扼杀开发商“偷面积”的冲动。真正做到“让诚实守信的开发商不吃亏,让不守信的开发商无利可图”。
二、对于“公建配套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或土地合同要求的,进行重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划管理实践中,有些建设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擅自减少公建配套面积,增加经营性面积,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对于此种行为,只有通过给予重处罚,让建设单位无利可图,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对于“不同性质建筑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进行重处,是为了遏制建设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打小算盘,擅自变更,影响整个建筑的品质。
四、对于 “建筑退线及间距”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但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的,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这主要从节约建筑成本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考虑的。因为,有些建筑物在竣工时发现退线和间距不足,要整改就显得有点困难,但同时也要兼顾到购房者的合法利益,所以,设置了条件,一定要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
五、对于 “建筑外立面造型及色彩”不满足许可要求的,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的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但应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 ;对于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也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但应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之所以规定这么一条,是因为实践中有些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外立面色彩,这种极不负责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同时,也损害到了公共利益,造成片区色彩不协调。处罚幅度不一样,主要是根据其违法程度,前者的违法行为较后者来说相对较轻,因为基本色与许可的颜色基本一致,所以,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后者,是完全与许可的颜色不一致,故应予以重处,维护既定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持续性。
六、对于“建筑高度”超出航空限高或军事限高要求的,一律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进行重处,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航空限高和军事限高是刚性要求,不得突破,只有予以重处,使建设单位无利可图,使其不敢和不想触碰红线。
同时,该《处罚细则》还对建设活动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处理,除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外,还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严格监管。另外,要注意的是该《处罚细则》是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并不是立即生效。
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
市规划委、市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
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
市规划委 市执法局
一、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做好城乡规划的实施保障工作,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三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变更的,其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本细则。
三、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整改期限为三到六个月,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整改到位或建设单位书面明确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一)“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要求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151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的规定处理。
(二)“公建配套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或土地合同要求的,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经听证有异议的必须整改到位。因公建配套面积不足并导致经营性面积增加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增加经营性面积的部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各性质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四)“建筑退线及间距”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但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的,可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
(五)“建筑外立面造型及色彩”不满足许可要求的,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的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
“建筑外立面造型及色彩”不满足许可要求的,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六)“建筑高度”超出航空限高或军事限高要求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筑整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五、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或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建设单位及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严格监管。对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纳入行业信用体系进行监管。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印发
主办单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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