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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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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

  一、背景依据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推进,我市建筑装修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监管压力不断加大。2018年市建设局联合我局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区各部门职责,该《办法》实施5年以来取得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废土处置的工作要求,我局会同市建设局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相关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在2018年《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共13条措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筑装修垃圾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及参考《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二条“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建筑装修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或其他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关于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办法》第五条参照《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原有《办法》规定的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进一步细化:“区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中前者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后者根据四类不同的场所对应明确管理责任人”。

  (三)关于属地管理职责。一是关于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根据《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立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并做好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办法》第六条关于“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增加:“建立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台账,定期统计建筑装修垃圾产生量,并报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对未按规定落实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要求的,报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二是关于建筑装修垃圾的处置方式。《办法》第八条在原有《办法》规定“建筑装修垃圾应采用袋袋方式,投入至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运送至建筑废土资源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理再利用,或运送至建筑废土消纳场进行填埋”基础上,增加“或运送至区政府指定的临时中转场进行分类筛选再利用”。并在《办法》第十二条对各区政府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在辖区内合理规划建设建筑装修垃圾临时中转场,实施分类筛选和减量化管理,满足辖区内中转要求,并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工作”。

  (四)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对原有《办法》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前端处置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进一步依法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

  三、对市民群众而言,在住房装修过程中处置建筑装修垃圾应当遵守的规定如下:

  (一)在产生建筑装修垃圾前,应向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报备,并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建筑装修垃圾的分类、分装、投放。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装修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装修垃圾混合投放。

  (三)应当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至本《办法》规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消纳场所。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叶珊珊  537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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