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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5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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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养犬管理热点政策解读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21年12月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养犬如何进行分区域管理?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根据上述规定,岛内两区均为重点管理区。此外,集美区人民政府也于2022年8月23日发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通告》(集府规〔2022〕9号),确定集美区全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二、在养犬申办手续上,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有哪些异同的地方?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无论是重点管理区还是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均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明。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植入电子芯片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定期进行,两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禁止非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按照严于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的要求,重点管理区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且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如果个人想要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须在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公安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一)申请书;(二)犬类免疫证明;(三)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独户居住承诺书;(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工作需要养犬的有关材料。

三、重点管理区内,对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市民朋友们携带爱犬外出遛弯时,务必要遵守有关规定,形成文明养犬好习惯,否则将可能被处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没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四、除了登记养犬、严格规范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以外,重点管理区对养犬还有哪些特殊要求?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主要还有以下要求:

重点管理区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

重点管理区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移以及长成大型犬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给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无证养犬。

犬只被携带进入重点管理区两个月以上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养犬登记证。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饲养的犬只;(二)中转运输的犬只;(三)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妥养犬登记证的犬只;(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不得放养。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当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重点管理区内宠物商店、宠物友好餐厅以外的商店、集贸市场、餐厅,但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五、在生活居住区内养犬经常会产生犬吠扰民、小区内纵犬撒欢等不文明行为,给其他居民造成极大困扰,对此,有什么管理措施?

对犬吠扰民等问题,《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围绕养犬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等不同主体作了全面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时,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二是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是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六、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置?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如有需要,可以先行送至就近的医疗机构紧急处理。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人不明的犬只伤害的,被伤害者应当立即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

七、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想养犬了,我应该怎么处理饲养的犬只,可以直接遗弃吗?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可以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和处置。

八、我饲养的爱犬病故了,我该怎么处置?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死亡犬只送交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收集点,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或者自行掩埋、混入生活垃圾。

九、如果市民发现有流浪犬,该找谁反映?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流浪犬只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负责控制并送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对收容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七日内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如市民发现有流浪犬,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告知详细地址,平台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叶珊珊 0592-537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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