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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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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旧法”),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在提高环境噪声管理能力、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实施以来,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多种原因导致噪声污染给群众带来的烦恼日益凸显,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强调坚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二、目标任务

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法明确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扩大适用范围,完善政府责任,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压实企业责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强化社会公治,加大惩处力度,为依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新法的内容亮点

(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新法还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增加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相关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城市市区扩展至全域;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二)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由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的事项具有较强的地方属性,为了尊重实际做法,使法律规定更具包容性,新法为地方具体明确留了空间。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法多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责任,强化源头防控,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强化社会共治,并加大惩处力度。法律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

四、新法的内容解读

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体例从原来的八章六十四条修改为九章九十条,仅“建筑施工噪声”定义没有变动,其余条文均进行删改或新增的调整。新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相关解读如下:

(一)分类防控噪声污染

(1)工业噪声方面。新法修改了工业噪声的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了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管控,不局限于固定设备。

新法还增加了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条款,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建筑施工噪声方面。一是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是明确建设单位自动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增加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四是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要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3)交通运输噪声方面。修改交通运输噪声定义,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严格新建交通项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标准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符合相关标准;增加交通项目运营、养护机构职责,加强对车辆、线路和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的维护;新增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起降航空器噪声的管理和监测规定;新增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的规定,减轻现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4)社会生活噪声方面。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一是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二是规定应当按照限定作业时间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三是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所销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四是规定居民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措施后应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有针对性防治噪声污染

新法涉及城管部门职责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噪声和部分社会生活噪声方面,具体如下:

(1)防治建筑施工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而监测制度是噪声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加强主管部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新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处于该区域的建设单位开展噪声排放监测,履行三项义务:一是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二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为贯彻落实新法相关规定,有效防治建筑施工噪声,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设置指引、设置流程图及相关要求,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做好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通知》(厦城执〔2022〕99号),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后,城管部门将对未完成监测设备安装及数据上传的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2)防治社会生活噪声

    在日常生活中,室内装修噪声扰民屡见不鲜,成为困扰人们工作生活的一大问题。为避免、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营造良好办公、生活环境,新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要求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由于新法未规定具体禁止室内装修时段,故此处可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住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理解适用。

(3)其他方面的职责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厦府办〔2022〕62号)以及本部门权责清单贯彻落实。

五、工作进展

为贯彻落实新法相关规定,有效防治建筑施工噪声,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市执法局制定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设置指引、设置流程图及相关要求,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做好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通知》(厦城执〔2022〕99号),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后,城管部门将对未完成监测设备安装及数据上传的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吴志荣 0592-537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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