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厦门市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政策文件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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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划定并公布了全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职责对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开展执法,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工作。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与普通公民有何关系?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一部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依法防治噪声污染,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不同来源的噪声分类进行防控。作为普通公民,一方面既能享受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带来的安宁和舒适,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违法排放噪声,如果发现周边出现严重噪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及时向职责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一个什么概念,对噪声执法有何影响?
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多项执法事项均围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普通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照相对应的噪声排放要求,避免违法排放噪声。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后,对建筑施工噪声有何规定?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要求:
一是禁止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二是禁止夜间(夜间,是指晚上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时之间的期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是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午间(午间,是指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之间的期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应当遵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单位公布的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
四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违法将受到什么惩戒?
建筑施工(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应当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禁止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如下: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表(单位:dB)
昼间(6:00至22:00) |
夜间(22:00至6:00) |
70 |
55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责令改正外,职责部门可以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室内装修活动排放噪声有何规定?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职责部门将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哪些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即相对人实施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等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七、对于建筑施工违法排放噪声行为,是否具有包容审慎执法规定?如何规定?
为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厦司监〔2021〕3号)、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文件规定,对属于禁止时段违法排放施工噪声的,依法严格执法;对属于禁止时段之外违法排放施工噪声的,适当予以包容审慎执法。
禁止时段具体指①中、高考前十五日和考试期间②午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③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八、遇到噪声扰民行为,普通公民应该怎么做?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扰民行为,普通公民可以寻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的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劝阻、调解无效的,普通公民可以向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拨打12345政务热线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主办单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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