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主题分类 市政府政策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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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治理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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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

政策原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切实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餐饮油烟污染扰民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餐饮油烟污染扰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在禁设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3)在属地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

二、哪些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禁设场所?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以下三种类型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包含“煎、炒、炸、烧烤、焗”等制作工序的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1)居民住宅楼内;

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禁止将上述物业提供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对涉嫌在禁设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1)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备案甄别时,现场查看确认属于禁设场所、禁设情形的,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不宜登记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意见;

2)发现已备案经营场所在禁设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将把已备案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该经营场所依法取消备案。

四、在禁设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将有哪些违法后果?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设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提供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五、在非禁设场所内开办餐饮项目有何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理?

在非禁设场所内从事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经营,应当:

(1)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2)油烟通过餐饮业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3)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油烟排放要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无法确认是否达做到标排放的,鼓励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掌握情况。

发现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情况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标准落实油烟净化措施,做好相关监测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相关法规授权,依法查处。

六、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由谁划定?厦门市哪些区域属于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2022年8月至今,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均已划定各自辖区内的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如下:

思明区、湖里区全区域。

集美区的杏林街道、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滨街道范围内,灌口镇、后溪镇市政道路及建成区域范围,集美行政区域的学校、医院、人口集中地区周边100米之内,以及公园、公共安全枢纽、公共绿地、海滩等公共场所和坂头-石兜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海沧区的嵩屿码头、海沧大道、马青路、兴港路、建港路至嵩屿码头合围区域。

同安区的新民大道、二环南路、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同集北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环城东路、滨海西大道以西的城区,布厝路、五秀路以南,竹坝路(竹坝芳都观光果园侧)以西,五显北路、竹坝南路及421县道以北合围的区域,汀溪大道以西,682乡道以北,西源溪、683乡道以东,翠丰SPA温泉度假村(巴厘香泉)、翠环山在内以南的合围区域。

翔安区的海洋学院片区(文勤路以南、翔安东路文勤路-鸿翔北路段以西、鸿翔北路翔安东路-洪钟大道段以北、洪钟大道文勤路-鸿翔北路段以东等区域,总面积约 1.80 平方公里)、厦门大学翔安校区片区(厦门大学翔安校区,总面积约 2.43 平方公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上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和露天烧烤经营者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等。

八、对于餐饮油烟污染扰民行为,是否具有包容审慎执法规定?如何规定?

为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在禁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以及将上述物业提供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当事人如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初次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经劝导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发现餐饮油烟污染扰民行为,普通公民可以怎么做?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包括餐饮油烟污染扰民行为在内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目前厦门市已开通“12345”热线等多种举报渠道,普通公民可以对餐饮油烟污染扰民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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