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点,因此岗位从业人员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若操作不当,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现将动火作业“十不得”特别提示如下:1.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动火作业。2.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开展动火作业。3.作业现场未清理或未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的,不得开展动火作业。4.防火措施及相关预案未落实的,不得开展动火作业。5.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不得直接动火作业。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接渣斗等器材和未设置专人监护的,不得开展动火作业。7.五级及以上风力时,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不得开展动火作业。8.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得开展动火作业。9.与高处、吊装、油漆等危险作业交叉进行时,未制定专项防护方案、未划定隔离区域、未设置警戒线或防护屏障、未落实防护措施的,不得开展动火作业。10.作业后未落实“30分钟监护制”,未确认火源遗留,未及时清理、回收作业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不得撤离。
动火作业特别提示
时间:2026-01-04 10:59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