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52-01-2023-032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厦城执〔2023〕87号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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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大队、办,事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厦安办〔2023〕63号)要求,特制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厦安办〔2023〕6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安监综合〔2018〕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转办件、群众举报件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奖励实施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市局直接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件重点情形和行为如下:

  1.城管执法部门办公场所、执法监控监管区域(点位)存在安全隐患或已知安全隐患但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

  2.未获得审批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

  3.已获得审批但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或者用电安全等消防隐患的;

  4.户外广告设施登记期限届满,未能申请获得延期、广告所有人未依法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的;

  5.《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2023年版)》禁止情形的其他各类广告设施;

  6.共享单车、摊规点管理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行为。

  二、举报事项来源和举报途径

  1.市安委办、市消安委办、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及其他市直相关部门移交转办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2.市民群众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我局直接反映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3.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举报人可以通过我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电话“12345”举报,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通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官网举报时,在互动交流“咨询投诉”栏目(网址:http://cg.xm.gov.cn)进行举报;通过书信方式举报时,统一邮寄至厦门市湖里区祥岭路516-518号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注“安全生产举报”字样;通过来访方式举报时,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访。

  三、举报事项内容要素

  举报内容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安全隐患责任人、违法行为人)名称、所在区域、地址、事故隐患或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四、举报事项受理及派发

  1.局收文(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收到相关部门移交转办、市民群众通过书信、门户网站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统一归口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协调处,下同)登记;符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派发,属于局本级范围内的按照职责职权派发;不符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2.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无具体非法违法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可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核查办理

  1.各区城管局和局本级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核查或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辖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2.核查过程中需要提请市直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或提供支持、协助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局领导审批后商请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重大交办、转办、举报事项,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报告市政府或者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3.对核查期限较长、核查事项转立案处理后无法在短时间内办结的,应定期向交办部门反馈阶段性进展情况;对核查工作进展缓慢、经延期还没有核查结果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局督查部门进行跟踪督办。

  六、核查结果运用

  1.市直相关部门移交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承办部门得出核查结果后应及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举报事项来源部门报告、反馈。

  2.市局直接受理转交区城管局核查办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城管局向举报事项来源部门、举报人反馈,根据核查结果和《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所在区政府有关规定,认定举报情形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奖励。

  3.市局直接受理、核查办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由具体承办核查任务的职能部门会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查结果进行反馈,按照《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奖励情形、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按照奖励金额大小,经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实施。

  七、奖励经费保障

  1.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2.受奖励的举报人身份确认方式、奖金支付方式和领取时间按照《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举报事项归档管理

  1.各区城管局承办的市局移交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在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将核查报告及核查材料复印件报送至市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相关部门承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在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将核查报告及核查材料原件报送至市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奖金发放、立案查处的,原始材料分别移交局财务部门、法规部门归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复印件。

  2.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报事项统计、分析和相关归档材料管理工作,以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九、纪律监督

  1.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对核查工作不重视、经延期和督查部门督办还没有核查结果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属局本级承办的由局效能办、机关纪委依纪予以问责,属区城管局承办的提出问责建议。对相关举报事项核查不实、督促整改不力、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4.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实际使用(管理)人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附则

  1.本规程所称重大事故隐患,与《厦门市城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一致,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本规程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十一、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市安委办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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