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4-52-01-2025-014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执法局 | 文 号 | 厦城执〔2025〕36号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实施城市综合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各区城管执法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城市综合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各区城管执法局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抓好措施落地的同时,依法加强市容管理,维护城市高颜值,确保放得下,也要管得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综合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五豁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免于办理许可和备案,采取事后监管等方式实施管理:
1.利用公交候车亭、自行车棚等市政公共设施设计预留的广告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2.临街底层及有独立出入口的二层(含)以上店面(以下简称“临街店面”)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和允许跨店经营的区域内,设置用于自身商品宣传或经营活动的非电子显示类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每个店面设置不超过2块)。
3.在城市道路红线外,设置非电子显示类小型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
4.商业建筑、商务办公建筑、文化建筑、综合建筑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悬挂罗马旗和设置其他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5.以在建工地围挡、储备用地围墙为载体设置非电子显示类临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
二、优化营商环境“十允许”
1.设置特色店招。在符合《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2023年版)》的前提下,支持临街店面设置个性化店招。支持有条件的商业街区、商圈,打造店招活力区。
2.规整张贴海报。临街店面可在玻璃门、窗上整齐张贴或悬挂招租、招聘、招商海报以及用于宣传本商铺自身产品类、形象宣传类海报,版面整洁、设置牢固,无破损卷曲、褪色、不良内容等。
3.摆放宣传展架。商圈、商业综合体或临街店面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占用公共设施和市政道路,不影响通行和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临时摆放小型移动宣传展架,无脱落、破损、不良内容等。
4.设置临时导向指引。举办会议展览、体育赛事、演艺活动等,在不影响通行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场所周边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小型导向指引牌,活动结束后自行拆除。
5.设置导视招牌。在符合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的前提下,可在商业街区、商业办公建筑、村落等适当位置设置组合式导视招牌。
6.优化共享单车停放。在节假日、大型活动等时段,允许运营企业根据停放条件设置临时停放点位,规范停放。
7.适当跨店经营。在符合“门前三包”和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允许临街店面在划定范围内,限时段开展与原业态相一致的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属本店自营。
8.规范外摆商业活动。在符合“门前三包”和安全前提下,允许商圈、商业综合体、重点商超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外摆商业活动。
9.规范设置“摊规点”。坚持疏堵结合,允许镇(街)利用空闲区域改造、零散地域规整等形成的空间,按照《厦门市“摊规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规范设置“摊规点”,并与附近商圈、市场等生活配套设施形成互补。
10.在建工地设置临时用餐摊点。对于不具备工地内用餐条件的在建项目,在不影响通行、确保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条件下,允许在工地周边规范设置临时用餐摊点,解决工地工人用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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