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54-01-2019-011 主题分类 财政预算决算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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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城执〔2019〕38号

  

各处(室)、大队、办: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支出是指本局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等。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和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以及离退休费、遗属生活补助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及活动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 项目支出包括部门专项、发展经费、基建项目三类。

  部门专项是指单位因履行职能需要,阶段性和一次性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执法办案、执法装备更新、宣传培训、专项整治、数字化城管运行维护等经费。

  发展经费是指单位根据“三定职责”和特定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自身发展、建设以外的,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或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本局主要是数字城管建设经费。

  基建项目是指经基建立项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经市政府(土管会)批准的土地收储开发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预算与计划

  第三条 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业务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在资金到位后,遵循“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复的项目、额度和用途专款专用。要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财务支出实行预算控制、事前申请、归口负责、统一管理制度。各项开支的内容及累计数额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各部门用款前应办理用款申请手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开支。

  办公室(计财处)统一管理各项支出的办理,并每月向主管领导报告费用开支情况。

  第三章  支出执行标准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归口组织人事处管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人社局的标准执行。

  (二)严禁滥发钱物,自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实物等。

  第六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

  (一)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以上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具体遵照每年财政局下发的《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目录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但在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以下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按照本局的《采购管理规定》《办公用品及执法装备管理规定》执行。通用类货物可向易派客、万翔等品牌电商,或夏商、麦德龙、大润发等连锁超市采购。

  第七条 公务接待支出

  公务接待费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7〕21号)和《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通知》(厦管〔2017〕53号)标准执行。

  (一)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餐标不分职级,按照150元/人/餐(不含饮料)标准执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

  (四)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差旅费支出

  差旅费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25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标准执行。

  (一)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接待单位按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安排的工作餐不用缴纳伙食费外,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交纳伙食费,并索要缴款凭证。

  (二)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公杂费标准内交纳市内交通费,并索要缴款凭证。

  (四)到北京或福州出差,在驻京办或驻榕办就餐的,应交纳伙食费,驻京办或驻榕办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交纳市内交通费。

  (五)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六)到北京出差除会议(培训)主办方有特定要求外,应到厦门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厦门大厦住宿,否则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七)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含公杂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八)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九条 会议费支出

  会议费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定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行〔2016〕23号)标准执行。

  (一)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三类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年度计划报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需调整会议计划的,按照以上程序报批。

  (二)召开各种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半天的会议不安排用餐和住宿,一天的会议不安排住宿。召开会议不能委托旅行社办理,会议费支付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条 培训费支出

  培训费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7〕17号)标准执行。

  (一)本局举办的培训由教育处统一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培训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批准后施行。

  (二)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三)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培训计划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四)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1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厦财行〔2014〕21号)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跨区域出行补贴支出

  跨区域出行补贴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厦财行〔2016〕33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加班餐费开支

  加班餐费开支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审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7〕11号)和《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夜餐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城执[2018]36号)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福利费支出

  福利费开支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通知》(厦财行〔2005〕13号)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开支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及市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在编人员经费按照市财政局核拨数实行管理。对市财政核拨的非编经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截留,不允许用其他经费为非编人员发放其他津补贴、奖金、福利(非编人员因公出差发放的差旅费补贴除外)。

  第十七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及各种节礼,严禁个人消费以单位名义开具发票,不得报销景区门票(或车船票)。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一)局长对财务工作负总责,审批经费开支。

  (二)局长可授权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核、签批一定金额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事前审批的流程

  (一)人员经费(工资、福利、补贴等)

  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金、遗属补助、幼托费、非在编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归口组织人事处管理,根据核定的标准和清单可按报销程序审批后支出。

  (二)商品服务支出(定额)、项目支出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开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局领导、办公室(计财处)主任、分管财务领导依次审批后施行。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开支必须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施行。

  (三)分管财务领导认为开支应经局长批准或集体研究的,经局长同意后上会研究。

  第二十条 关于经费报销

  (一)10万元以内(不包括10万元)的开支,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附上相关的发票(发票必须经办人和物品保管人或证明人两个人签字)和事前审批件及相关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第三方经费审核报告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字,会计复核后,报办公室(计财处)主任、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付款。

  (二)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开支,填写《大额费用报销审批表》,附上相关的发票(发票必须经办人和物品保管人或证明人两人签字)和事前审批件、党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经费审核报告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会计审核后,报办公室(计财处)主任、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审批后付款。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会议、差旅、培训、跨区域出行补贴、加班和夜餐等支出的审批及报销:

  (一)公务接待费:根据被接待对象的公函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经接待承办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施行。公务结束后填写《公务接待清单》《费用报销审批表》并附发票、菜单、公务卡刷卡单及事前审批单等按流程审批报销。

  (二)差旅费:根据出差公务活动的内容,填写《出差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局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局长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并附邀请文件或本局公务出差活动文件。出差活动结束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机票(需上网验证单)等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发票等按流程审批报销。

  (三)培训费: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根据培训内容,由分管该项培训业务的局领导审批。涉及赴外地的培训,按差旅费审批和办理,培训结束后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或《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发票和事前审批单等按流程审批报销。

  本局举办的培训由教育处统一安排,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办公室(计财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培训结束后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并附培训计划、授课协议或讲课费签收单、学员签到表、发票等按流程审批报销。

  (四)会议费:填写《会议预算表》,经办公室(计财处)审核后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施行,会议结束后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和《会议费结算单》并附年度会议计划、会议签到表、发票等按流程审批报销。

  (五)跨区域出行补贴:填写《跨区域临时出行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施行。出行结束后填写《跨区域出行补贴报销单》并附事前审批单发票、派车单等按流程审批报销。

  (六)加班和夜餐费: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施行。加班结束后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附《加班申请表》、发票、公务卡刷卡单、《用餐清单》及相关材料,次月15日前按流程报销。各部门于次月5日前编制《夜餐和加班餐费开支统计表》,报办公室(计财处)汇总并在OA公示。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支出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现金由出纳负责保管。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每日业务终了时,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日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现金业务由出纳具体办理。出纳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做到不坐支、不“白条抵库”,收付款后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纳对现金的收付业务应逐笔序时规范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下班前将库存现金余额与实际数核对相符。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取款和转帐业务由出纳负责办理。出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出纳应对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包括代扣业务)详细了解原因,及时收集完整齐全的原始单据,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五条 现金领用手续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确需借款的,经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出纳将借款划入个人帐户(含公务卡、储蓄卡)。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局发放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应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七条 每月终了时,出纳应将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对帐单与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核对,如存在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经调节后的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与实际相符,对相关未达帐项进行说明并及时跟进。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每月应将会计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发生额及余额数与出纳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第六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管理

  (一)公务消费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进行结算。

  (二)公务消费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出纳人员应按规定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机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三)由于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经办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

  (四)对应当使用且具备条件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办公室(计财处)实行台账管理,并按经办人逐笔进行登记。

  (五)对经办人不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经办人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公务消费非转帐结算登记表》。首次应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二次应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及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三次及以上的,单位财务拒绝报销。

  第七章  支出核算

  第三十条 办公室(计财处)及经办部门要全面审核各类单据。

  (一)审核单据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涉及政府采购支出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是否附政府采购结果通知书、发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是否按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付款。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每月月底将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收付凭证及审批手续完整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和审批手续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报表,如实反映各项资金使用情况供领导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各类报销单、申请表

  2.资金(经费)事前审批流程图

  3.资金(经费)借支管理流程

  4.资金(经费)费用支出报销流程图

  5.资金(经费)支付管理流程图

  6.资金(经费)支付业务主要风险和关键控制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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