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54-01-2019-014 主题分类 财政预算决算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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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城执〔2019〕42号

  

各处(室)、大队、办,考评中心: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条  为保全固定资产,避免流失和人为损毁,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保全责任制。局办公室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购 入及入库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是局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编制。各部门应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前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由办公室(计财处)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采购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五条  办公室(计财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和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按厦门市有关采购规定统一购置,并办理验收、登记、领用、报销等手续。

  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购置,特殊情况确须购买的,相关处室应填报《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所购固定资产应由采购人员、局固定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管理员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固定资产验收必须坚持“实物验收”,杜绝未收到实物资产或未经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实物核对而仅凭发票办理验收手续。

  第七条  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员要根据发票,结合实物核对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卡片信息,打印出固定资产卡片和条码,将条码粘贴于实物合适位置,并将《固定资产领用单》交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发票报销时须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卡片,并有采购人、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名。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计财处)负责对局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负总责,各使用人为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指定一名在编干部作为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局固定资产以部门为单位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办公室(计财处)和使用部门各持一卡。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如使用人变动,应在一周内及时办理资产交接,并办理变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告办公室(计财处),说明原因,属管理不当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个人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人、存放地点,强化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局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制度,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信息,确保账实的一致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二条  局固定资产应至少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计财处)牵头、各部门配合。清点内容包括实物与卡片账、卡片账与会计账的核对。办公室(计财处)根据清点结果编制《账存数和盘存数固定资产盈亏表》,如发现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核销手续,调整相关的账、卡,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对造成资产流失、损毁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令作出赔偿、修复;如有盘盈资产,应补记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出现老化损坏、市场淘汰等,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局办公室审核汇总,按照财政规定办理报废工作。办公室对各部门移交的报废物品要拍照留存,做好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报废形式

  (一)正常报废:已到达使用年限,且不能修复使用或修复成本过高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正常报废。

  (二)提前报废: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因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及因技术更新落后不能续继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提前报废。办公室严格按照“可用不报废,报废不留用”的原则,对提前报废资产应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  特殊事项。发生固定资产被盗应及时报案,取得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并在报案一年后再次到公安机关确认被盗资产追回情况,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办理未追回资产报损手续。

  第六章 单位内部变动

  第十七条  局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加强对单位固定资产的巡查管理,发现闲置固定资产,应收回仓库,调配其他部门使用,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回收单》等及时更新卡片信息,确保资产管理系统的信息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使用和存放等情况相一致;发现固定资产条码有脱落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补贴。不定期向领导报送资产管理信息,提出改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调拨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由调入和调出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共同签字确认,局办公室派员监交。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收回调出部门固定资产卡片,修改管理信息,重新打印卡片交调入部门资产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借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单位内部进行临时借用的,应填写《固定资产临时借用单》,由借出和借入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共同签字确认。临时借用固定资产收回时应将借出联和借入联退回固定资产管理员,并由其签字及注明收回时间(三联套写)。

  部门之间固定资产临时借用,须取得双方单位领导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发生存放地点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信息变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借用期满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接到组织人事部门通知七日内,将其使用、保管的全部固定资产及时、完好地移交给本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并告知办公室(计财处)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监交。原领用的固定资产随同资产卡片一并上交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由其开据《固定资产回收单》并注明“所有固定资产已交回”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的依据。

  移交人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办公室(计财处)备案,办公室(计财处)、组织人事部门凭《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相关调动、退休、退职、离职等手续。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收集事发当时天气预报、媒体报道等有关资料,由两名以上当事人签字证明,以备报市财政部门批准销账。由于责任事故或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和浪费的,由管理人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配备标准的管理,不得超标配置资产,注意数量和规格型号上的标准控制。对一些配备数量多,存放地点不固定,不便巡查管理的固定资产,可采取“以旧换新、定额控制”的管理方式。

  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前,特别是购置金额较高、数量较多的资产,应对现有数量进行清查,并做好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闲置浪费或使用率不高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使用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养护资产,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年限。发生资产损坏,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能修复的资产应尽量安排维修,如确实难以修复或维修费成本过高,可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考评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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