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44-51-02-2025-003
- 备注/文号:厦城执〔2025〕89号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2025-11-03
- 有效性:有效
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局各处(室)、大队,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省住建厅结合新颁布法规及既有基准适用性问题,于近日印发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涉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14部城管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调整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的“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我局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同步对《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2月版)的部分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涉及14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详见附件)。主要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新增4部法规裁量权基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相对集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共10项)和《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二、因法规修订裁量权基准整部替换1部,为《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裁量权基准局部调整修订9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上述调整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完成案件调查终结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有利于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原则适用裁量权基准。
现将调整后的14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联系人及电话:叶珊珊,5379391)
附件: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新修订《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14部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依据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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