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较好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出台政策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联合交通、市政、交警部门出台《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切实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政策要点
本《若干意见》共八条,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源头调控
本《若干意见》采取四项措施达到源头调控的目的。一是建立总量调控机制。二是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三是规范经营资格的报送制度。四是规范企业投放报送制度。
(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
本《若干意见》从九个方面明确提出明确经营资格、实名登记等要求,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管理目的。
(三)关于优化停车区域设置
本《若干意见》优化停车区域设置,从三个层次实施:一是由市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我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规划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方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二是指导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设置道路范围外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三是强调重点地段优先施划,对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优先施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
(四)关于完善管理机制
本《若干意见》从五个方面创新、完善规范管理机制:一是通过平台监督,通过数字城管平台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与交通、市政、交警等部门实现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共享;与经营者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二是通过信用约束,首先对个人用户信用措施,同时建立经营者信用奖惩机制。三是通过应急响应机制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的问题。四是通过退出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资金安全及规范管理,明确退出运营前,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对乱停违规不诚信企业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限制其投放,达到退出运营的目的。
(五)关于附则
明确了本《若干意见》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实施日期。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4日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g.xm.gov.cn/xxgk/zwgkml/cgflfg/201801/t20180116_18409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