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110”社会联动报告反馈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110”社会联动工作排查调处机制,切实加强工作力度,提升“110”社会联动承诺服务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系统办理反馈实际,明确规定如下。
一、办理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办理,有争议的,由市局协调决定办理部门。
(二)各级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对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局机构(信息受理中心)作事项办理反馈。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因现有客观条件制约,暂时无力解决、无法办理的,应当清楚,具体说明原因,对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理由,不予支持。可以立即回答的应当立即答复人,不能立即答复的转送、交办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转送、交办部门反馈回复。
作出支持的事项,各级执法部门、大队(站)应当认真予以办理。
(四)事项办理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1、社会承诺服务规定为应急任务的以及“热、重、危、紧急事项,必须立即出警,依法有效处置,消除危害。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岛内市区中心地域及岛外城区,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岛内周边地带,及岛外郊区农村,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作出有效应急处置后,仍需进入一般程序继续查办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后续处理。
2、社会承诺服务规定为非应急任务的以及监督举报事项,应在接到转送、交办事项之后24小时内予以处理。
3、复杂、疑难及政策性事项,按条例规定,立即报告,妥善处置。
二、报告反馈
(一)事项办理情况应当按以下规定反馈或回复,依据上述第(1)点规定时限办理的,必须作二次反馈,第一次向投诉人反馈出警情况,第二次向中心反馈处理结果,凡重、特大事件应续报详尽的处置过程及结果。依据上述第(2)点规定时限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事项,在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后,及时反馈,适用一般程序的,包括应急任务应当进入一般程序续办的,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立案办理情况,明确反馈立案时间,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办结情况回复,特殊情况依法延期的,在60日内续复办结情况。
(二)事项办理反馈、办结回复内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现场查处办理的,应说明事项情况是否属实,载明到达现场时间、地点、处理情况及结果。
2、适用一般程序,在7个工作日反馈是否进入程序处理、是否立案,立案的,应写明立案时间及办理情况,自立案起30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回复内容应明确办结时间、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特殊情况延期办结的,应以批准复印件回复,以便说明理由及延期时间,并在60日内续复办结情况。未立案的,须详细说明原因。
3、特殊情况,无法按法定时限办理的,应当及时反馈遇到的情况、原因、理由,包括业已采取解决困难的办法、现在状况及后续处理措施。
4、重大、紧急事项、涉及政策性问题办理事项的反馈,必须有专题详尽的办理过程及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