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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10社会联动
日期:2016-03-14 字体显示:

 

服务范围及承诺

服务范围

1.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2.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

3.运输液体、散装物体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

4.焚烧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禁止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6时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住宅楼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30分、18时至次日8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

5.住宅区物业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

6.乱倒垃圾等废弃物及在未经批准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的。

7.不按规定倾倒建筑废土、泥浆、垃圾的,或不落实施工废水排放、净车上路、建材堆放等保洁措施的,施工造成粉尘污染的,或建筑工地未封闭施工的。

8.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9.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10.无证或越界开采沙、石、土资源的;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沙石土的。

11.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12.筼筜湖违规捕捞的。

13.厦门岛内(包括鼓浪屿)无证养犬和流浪犬。

14.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标示停放机动车的。

服务标准

1.属于第1、2、3、4、5项范围的、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为应急任务,岛内范围30分钟内赶到现场;岛外范围45分钟内赶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并责成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在24小时内立案处理。

2.前款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并产生危害后果的,属于正常任务,行政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处理;

3.属于第5、6、7、8、9、10、11、12、13项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着手进行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处理。

4.属于第14项范围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对不听劝阻的车主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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