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须 知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在指定的接访场所进行信访活动,反映信访事项。不得在接待场所内高声喧哗,接待完毕应自觉离开接待室,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三)多人来访提共同信访事项,应推选5人以下代表,推选的代表应将接谈意见如实转达给其他群众。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信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接待场所。
(六)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或来访群众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七)来访人如反映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八)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