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4-51-01-2020-001 | 主题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执法局 | 文 号 | 厦城执〔2020〕7号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平竞争工作制度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404号)》、《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2019年公平竞争清理和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公平办〔2019〕1号)和《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月报、年报、通报和抽查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审查范围
市局各大队、机关各处室牵头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原则及要求
市局各大队、机关各处室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依据公平竞争相关规定,进行如下审查工作:
(一)牵头部门对起草的政策措施在出台前需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后再报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二)制定政策措施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按照要求填写《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表一》(附件1)和《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表二》(附件2)随附文件签发单归档局办公室备查,并自实施之日起十日内将政策措施报备政策法规处和局办公室。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三、其他要求
市局各大队、机关各处室应加强对公平竞争相关制度的学习,不断深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念,严格审查范围,规范审查工作,提升审查质量,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附件:1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表一
2.厦门市公平竞争审查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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