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新增初次违法不罚和无过错不罚制度。《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编制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全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1号)要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应当按照本规定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实行清单化管理,依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制度,规范城管执法领域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工作进展
经借鉴上海、珠海等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实际,2021年至今我局先后印发了四份文件:
文件1.《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意见》(厦城执〔2021〕85 号);
文件2.《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意见》(厦城执〔2022〕40 号);
文件3.《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厦城执〔2024〕34 号);
文件4.《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厦城执〔2025〕43 号)。
上述文件1、文件2中规定的制度至今有效,清单动态调整后以文件4为准。
四、主要内容
厦门市城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规范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契合城市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历经两次动态调整,现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四类事项清单共计64项,具体为:不予处罚事项52项(含兜底项)、从轻处罚事项5项(列举式)、减轻处罚事项3项(列举式)、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上述四份文件先后公布了四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52项,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物业管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非机动车侵占道路等方面,重点关注民生领域处罚事项,聚焦涉企高频处罚事项,将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外摆经营及建筑工地噪声、粉尘污染等处罚事项纳入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为市、区城管部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提供了规范的制度保障。
(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示例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确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
(三)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方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共4项涉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明确免予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指导,并开具《警示告知书》,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不得再次违法,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当事人再次违法,本次免罚记录将作为执法部门实施处罚考量违法情节的重要因素。
五、注意事项
厦门市城管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结合执法实际认真对照“四张清单”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要求,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四张清单”外的项目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应充分论证、集体研究决定。
六、关键词诠释
不予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给予较低罚款数额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以下,对当事人给予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处罚。
免予行政强制,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叶珊珊 5379391
附件:1.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意见(厦城执〔2021〕85 号)
2.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意见(厦城执〔2022〕40 号)
3.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厦城执〔2024〕34 号)
4.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厦城执〔2025〕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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