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4-33-13-2021-009 主题分类 三项制度
发布机构 厦门市执法局 文 号 厦城执〔2021〕85号
内容概述: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意见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1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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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

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意见

 

各区城管局,市局各处室、大队、办,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

(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对没有从重情节的,不得加重处罚。

(三)坚持统一标准的原则。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存在一定裁量空间的,应当梳理执法中常见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制定统一标准并公布、执行。

二、清单管理

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从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梳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第一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物业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等方面法规、规章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

下一步将根据城市管理实际,进一步梳理常见轻微违法行为,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轻微违法行为情节的界定,依法依规动态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三、执法流程

(一)当场整改的情形

1.现场整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投诉件处置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警示告知。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警示告知书》,明确对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不得再次违法,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如果当事人再次违法,本次免罚记录将作为执法部门实施处罚考量违法情节的重要因素。

3.证据收集。执法人员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违法情况、整改情况及处置过程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警示告知书》和全过程记录应当在中队备案、归档保存,作为发现当事人再次违法时实施处罚的相关证据。

(二)限期整改的情形

1.对当事人无法当场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2.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提出不予处罚的处置意见,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市执法局执法大队或区城管局执法中队集体研究决定后,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警示告知书》。

其他同上述第(一)点。

(三)立案查处的情形

1.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现当事人完成整改且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不予处罚的处置意见并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法制审核,依法定程序研究决定后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2.《不予处罚决定书》应当附《警示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其他按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将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同执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努力营造规范、文明、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生态。

(二)纳入绩效考核。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若干规定》、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相关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市局政策法规处将对本系统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评。其中典型案例被采用的,将作为绩效加分项目。

(三)加强信息报送。为更好地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工作,及时掌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开展情况,请各单位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相关建议意见,有关书面材料于11月1日、12月15日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叶珊珊)。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1号)

2.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警示告知书(参考样本)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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