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若干意见》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2017年实施的《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工作,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上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加规范、公正、高效、便民地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市执法局对《意见》的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现将该《意见》面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我局。本次征求时间:自刊登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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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明确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引导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向安全、规范发展,提升城市市容景观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集体研究,限时办结”的原则,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使其更加规范、公正、高效、便民。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进行户外广告实施设置的行为。
三、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等规范以及本规定,严格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四、许可内容及类型
(一)许可内容
1.设置人
2.设置位置
3.设置形式
4.设置规格
5.设置载体
6.设施性质(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
7.许可有效期限。
(二)许可类型及有效期限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最长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最长五年):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申请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
2.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最长三十日):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
3.户外广告设施临时小型备案登记(最长十日):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五、许可条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材料和报送方式
(一)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新设置、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及样件图(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布局图);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责任主体确认书;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4.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5.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或文件编号。
(二)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延期的行政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延期申请表及样件图(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布局图);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责任主体确认书;
3.设置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过期的,申请人需重新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4.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设置满两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延期时提交)。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及样件图(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布局图);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责任主体确认书;
3.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4.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5.设置场地或者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登记表及样件图(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布局图);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责任主体确认书;
3.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五)其它情形:
1.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办理事项授权委托书;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竣工验收后,需提交验收报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两年,每年需提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3.按照上级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民措施的,应及时增减申请材料,修订完善格式文书和示范文本, 及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中进行更新和公布。
(六)报送方式
根据“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相关事项办事指南要求,向行政服务中心广告审批窗口或通过官方网站,报送电子版本或纸质版本申请材料。
七、审批流程及时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由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办理,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法定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法定期限为 3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应符合上级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具体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相关事项办事指南为准。
(一)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新设置、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流程
1.受理(包括网上和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预审或者对网上申请的事项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审。一是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三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申请事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四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核(并联开展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依法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受理当天应通过审批系统流转至相关部门(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公路、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接件后必须按规定时限通过网上系统反馈审核意见;同时通知事务中心人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现场勘察。审核人员综合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初步意见。
3.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依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须经我局法制审核、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该环节并非特殊环节,其办理时限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遇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市执法局广告设置管理处应及时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如需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研究的,应及时召开联席会集体研究。市局广告审批窗口应根据重大业务集体会审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同一申请人,一次性申请10个以上(含10个)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
(2)撤销经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3)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单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
重点区域包括:会堂广场、白鹭洲广场、轮渡广场、会展中心广场、鼓浪屿、环筼筜湖周边、火车站广场周边、机场周边、邮轮码头周边。
重点路段包括:白鹭洲路-公园东路-同安路-镇海路、中山路、思明南北路、鹭江道、环岛路、厦禾路、嘉禾路、仙岳路、湖滨南路、湖滨北路、湖滨东路、湖滨中路、湖滨西路、金尚路、莲前东西路、云顶北路、云顶中路、金山路、疏港路。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4.决定和发证。窗口首席代表复核后或根据局重大业务会审会意见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对予以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按规定将许可信息上传到电子证照、信用信息、信息公开、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不予以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二)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延期的行政许可流程
1.受理和审核(包括网上和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预审或者对网上申请的事项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审。事务中心应在接到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发出的临期户外广告设施提醒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勘验,并将勘验结果反馈至广告审批窗口。审核人员综合材料审核和前期现场勘察意见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初步意见。
2.决定和发证。窗口首席代表复核后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对予以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按规定将许可信息上传到电子证照、信用信息、信息公开、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不予以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流程
1.受理(包括网上和窗口)。市、区广告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预审或者对网上申请的事项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或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审核(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现场勘察。审核人员综合材料审核、现场勘察意见,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初步意见。
3.决定和发证。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初步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复核后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对予以许可的核发《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按规定将许可信息推送到电子证照、信用信息、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等平台,并在本局网站进行公开;对不予以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四)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流程
1.受理(包括网上和窗口)。市、区广告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预审或者对网上申请的事项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或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备案登记。受理后当场办结,由受理人员进行备案登记,提出设置指导意见,按规定将备案信息推送到电子证照、市执法局广告管理系统等平台,并在本局网站进行公开。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特殊情形的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外立面独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且通过相关管理系统可以直接调取查询的,审批中无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可以直接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外立面改造过程中,户外广告设施按原许可设置的,无需再办理许可。
(六)审批流程中,某一流程无法满足进入下一流程条件,由市、区广告审批窗口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七)许可及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救济
1.市、区广告审批窗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区广告审批窗口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做好登记、复核工作。可能涉及多方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前在显著位置公示拟设置和申报户外广告许可等情况。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区广告审批窗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区广告业务处(科)室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市、区审批窗口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
3.市、区广告审批窗口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市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由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市执法局、各区城管局注销由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市区广告审批窗口应拟制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按原审批层级报批同意后,依法送达申请人,收回许可证书并通过本局官网向社会公告。
九、 其他事项
(一)申请表和许可证的编制与使用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等格式文书由市执法局编制,并在市区两级城管网站发布,方便申请人下载和填报。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厦门市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备案登记表》由市、区两级执法局分别编号,许可证以纸质证书形式颁发,备案表以书面证明或电子证照形式确认。
3.户外广告设施上均需标注许可证号。
(二)申请表填写和许可证发放
1.申请表填写、许可证发放,原则上“一处、一申请、一证、一号”,即“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份许可证”。
2.对批量申请(2 个及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需满足广告设施性质、形式、规格均相同等条件,以辖区为单位合并填写申请表,可以附件列表说明设置地点,一份申请表对应不超过 10 份许可证。
3.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和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实行“一活动一申请”,以一项活动为单位合并填写申请表,附件列表说明设置地点,一份申请表对应不超10 份临时许可证和 50 份备案。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及信用惩戒
申办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首次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内未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未发生失信惩戒行为、未发生设置场地使用权纠纷的,申办延期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限为五年。
许可期满,户外广告设施仍未完成设置的,不再办理延期许可;确需继续设置的,按照新设置重新办理许可。
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应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查,在行政许可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四)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公共资源配置的规定公开出让后,按程序许可审批。
(五)户外广告设施验收报告报送
设置人自取得行政许可证起,应在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验收工作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验收报告》报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广告审批窗口备案。广告审批窗口备案后,应及时移交给市执法局广告设置管理处,纳入后续监管工作。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